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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1月1日起,这些财税新政将实行!

发布:2022-01-14 15:50,更新:2024-04-30 10:26

1、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制定《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通过以上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定《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包括“两调整、两修改、一纳入、一明确”,即调整制定目的,调整重案审理范围;修改保密规定,修改组织听证有关表述;将本市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纳入《办法》;明确审理期限的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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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结合国内外形势变化,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了修订。

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公布

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请见公告原文。

5、《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予以发布。

6、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通知,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954项商品实施低于Zui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一是对新型抗癌药氯化镭注射液实施零关税,降低颅内取栓支架、人造关节等部分医疗产品的进口关税。二是降低部分消费品的进口关税,包括鲑鱼、鳕鱼等优质水产品,婴儿服装,洗碗机,滑雪用具等。三是对超过100年的油画等艺术品实施零关税。四是对可提高车辆燃油效率、减少尾气排放的汽油机颗粒捕集器、汽车用电子节气门,以及可用于土壤修复的泥煤,降低进口关税。五是降低高纯石墨配件、高速动车使用的高压电缆、燃料电池用膜电极组件和双极板等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降低可可豆、植物精油、动物毛皮等食品加工、日化、皮革制造行业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六是降低国内短缺的黄铁矿、纯氯化钾等资源产品的进口关税。2022年1月1日起,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其中,对部分氨基酸、铅酸蓄电池零件、明胶、猪肉、间甲酚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Zui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磷、粗铜的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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