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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中小微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享受条件如何判断?7个常见误区

发布:2022-01-14 15:38,更新:2024-11-21 10:26

敲黑板!《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今天慧助册小编,指出关于享受对象、年度销售额方面的常见误区,希望大家不要因为理解错误而错过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哦~

【误区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不能享受。

【纠正】能享受。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误区二】纳税人登记行业不是制造业,就不能享受该政策。

【纠正】要看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若纳税人登记行业为非制造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此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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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公告》所称的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纠正】不是,此次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概念不同于之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的“小微企业”的概念。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误区四】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均可全额延缓缴纳。

【纠正】中型和小微企业不一样。

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

【误区五】判定条件之一的年销售额以2021年度1-12月合计数来计算。

【纠正】根据以下三种情况来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误区六】销售额是指纳税申报的销售额吗?

【纠正】不只包含纳税申报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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