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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申报?
发布时间:2024-05-20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问题一: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问题二:如何计算总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呢?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举个例子: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甲公司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总公司位于上海,在本市设立独立生产经营部门A,另在四川、广东分别设立了分支机构B、C。经三项因素计算,A部门分摊比例为0.4,B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为0.3,C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为0.3。其中,B分支机构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A部门和C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均为25%。如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呢?

第一步: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第二步:计算划分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总公司分摊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A部门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4=200万元

B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3=150万元

C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3=150万元

第三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总公司应纳所得税额=500×25%=125万元

A部门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

B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50×15%=22.5万元

C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50×25%=37.5万元

甲公司2020年度应纳所得税总额=125+50+22.5+37.5=235万元,减免所得税额=150×10%=15万元

第四步:向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总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235×50%=117.5万元

A部门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235×50%×0.4=47万元

实际总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117.5+47=164.5万元

B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235×50%×0.3=35.25万元

C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235×50%×0.3=35.25万元

总分公司分别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者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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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要注意什么?

1.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纳税申报企业类型”栏次勾选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

2. 应填报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问题四: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答: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4 号修订版本)。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12 号修订版本)。

2. 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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