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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的股权注销操作,让股东们乐开了花

发布:2021-12-15 14:48,更新:2024-05-16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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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又有一波惊人操作!


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将注销第三期回购的2.2亿股股份,以减少注册资本。在财务人员的眼里,瞬间的条件反射就是股东赚到了一大笔!格力电器的总股本将进一步减少,而每股收益将会提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会增加,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那么,站在财税的角度来看一下,这样的注销行为会对财务数据有哪些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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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注销行为涉及的会计分录:(1) 回购本公司股票时借:库存股(实际支付的金额)贷:银行存款 (2) 注销库存股时借:股本(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先冲股本溢价)盈余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和盈余公积仍不足部分)贷:库存股(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3)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票的面值总额时:借:股本(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贷:库存股(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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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报表上是否影响所有者权益科目呢?参照上述会计处理分录的方式,很明显,借贷双方都是所有者权益的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的增减变动,因此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 三、不同身份的股东分红该如何缴税?1.身份一:境内法人股东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注:上述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身份二:境内自然人股东参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为20%。” 3.身份三:境内新三板自然人股东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第78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相关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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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身份四:个独或者合伙企业股东参照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文件》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参照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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