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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核名 , 股权收转 , 代理记账 , 疑难公司注销 , 资金服务
朝阳5000万保险经纪公司转让

保险代理公司是保险市场成熟以后的产物,是保险市场的深化。国外保险公司主要力量应该是放在投资和产品精算上,市场推销并不是他们的重点,更多的是由保险中介机构来承担。但是我国保险市场巨大,发展迅速,这就给保险代理公司的诞生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
(四)银保监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估公司
每年季度要对辖内保险代理公司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机构设置或重要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查手续;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四)资本金是否真实、充足;
(五)是否按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合同;
(六)有无超范围经营或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七)业务经营情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九)银保监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保险公估公司
保险代理公司变更下列事项须报经所在地银保监派出机构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变更资本金;
(三)变更股东;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营业场所;
(六)更改公司名称;
(七)银保监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公估公司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保险公司;
(五)对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作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以代理人名义签发保险单;
(八)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如咨询费等;
(十)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十一)银保监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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